第三十七条

有效

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名城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名城文化、休闲及旅游功能,通过人居环境改善、功能业态调整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名城旅游产业发展。

在遵循保护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对名城各类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有序开放,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