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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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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环境协调区内已经建成的工厂、垃圾场,以及污染环境和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迁移;逾期不治理或者迁移的,应当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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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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