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协调区范围内的环境绿化、山体保护、风景林木保护和水体净化,加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挂牌保护古树名木大树。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