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在历史城区外围划设环境协调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