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固体废弃物、大气和噪声等污染治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