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河网水系、岸线的建设和管理,依法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游乐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加固和保养河堤,清淤疏浚,保持河道清洁。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水域保护规划,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