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城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高质量生态文明,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融合。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