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名城的保护对象是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空间尺度,相关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风景名胜、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生态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其中,文物、风景名胜、传统村落、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前款所称传统风貌建筑,是指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