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在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