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肌理等,应当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