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历史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新建架空线路、高架道路、立交桥、货运枢纽;(五)其他影响和破坏名城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