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红色遗址遗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