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红色遗址遗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