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开展红色遗址遗迹调查工作,及时将新发现的红色遗址遗迹纳入保护建议名单,按照规定程序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属于红色遗址遗迹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依据、提出保护建议。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