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包括名称、地址、类型等内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载明红色遗址遗迹的名称、地址、类型、权属、历史价值、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