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遗址遗迹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红色遗址遗迹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对在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