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或者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