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尚不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违规使用明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