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红色遗址遗迹安全和不破坏历史风貌的前提下,依托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推动红色文化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红色文化旅游产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收购、租赁等方式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红色遗址遗迹进行活化利用。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遗址遗迹所承载的历史和革命精神。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