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及其所承载历史的研究,挖掘、展示其精神内涵和历史价值。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开展红色遗址遗迹学术研究,创作有关文学、影视、音乐等文艺作品,开发红色创意产品,促进红色文化传播。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