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红色遗址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污染红色遗址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二)取土、采石、采砂、开矿等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活动;(三)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物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