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红色遗址遗迹修缮应当制定方案,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不可移动红色遗址遗迹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改变、损毁其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其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可移动红色遗迹的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