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红色遗址遗迹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修缮。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帮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