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因保护红色遗址遗迹导致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