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红色遗址遗迹日常维护和安全防护,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安全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