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县级保护责任制,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人及其职责。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