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红色遗址遗迹保护需要和现状,按照程序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红色遗址遗迹实行原址保护。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不能避让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等发生地,不得迁移。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