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红色遗址遗迹按照类型和形态特点实施保护: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英雄烈士故居、旧居,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桥梁,场馆及其他建(构)筑物,应当加强原有格局、形制、外观的保护,以及附属建筑、庭院、屋场等历史空间和生活设施的保护;

(二)重要事件、重大战斗的发生地,应当加强建(构)筑物以及环境、景观特征的保护;

(三)烈士墓地、烈士陵园、纪念塑像、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应当加强原有墓碑、石雕、石刻的保护;

(四)反映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活动的标语、文献资料,应当根据存在形式、不同材质及制作方法开展专业保护。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