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设置含有数字信息的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内容包括红色遗址遗迹名称及简介、四至界限、认定机关、认定日期、责任人、巡查员等,其式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