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节 住宅维修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物业的专有部分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业主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应当组织抢修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应急维修完成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暂停使用或者在保证安全条件下有限度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