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物业的专有部分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业主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应当组织抢修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

应急维修完成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暂停使用或者在保证安全条件下有限度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