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业主应当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