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一)业主共有部分的维护、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装饰装修管理等事项;(四)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