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依法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