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物业服务沟通平台,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治安管理、市容环境、装饰装修、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噪声管理、排水管理、卫生防疫、养犬遛犬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五)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六)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新能源充电桩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工作,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七)妥善保管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不得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治理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