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