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