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二)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不劝阻、不报告的。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