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二)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不劝阻、不报告的。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