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