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四)从临街门店向店外清扫垃圾而未清理的;(五)翻扒垃圾箱致使垃圾外溢;(六)乱倒生活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七)偷倒建筑余土;(八)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杂草或者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废弃物;(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