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降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临时堆放的,应当进行遮盖。

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