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降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临时堆放的,应当进行遮盖。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