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四)从临街门店向店外清扫垃圾而未清理的;

(五)翻扒垃圾箱致使垃圾外溢;

(六)乱倒生活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七)偷倒建筑余土;

(八)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杂草或者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