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地面、树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悬挂、刻画、涂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公共信息栏的管理者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