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户外广告和标志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内容健康。户外广告和标志标识的设置人应当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牢固,保障其文字、图案、灯光显示完整。户外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及时装饰或者以公益广告填充。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