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地面、树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悬挂、刻画、涂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公共信息栏的管理者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