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第二十二条有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