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