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

(二)贮存、使用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亚硝酸盐;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