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