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六条有效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