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