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五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